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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文字在申請注冊商標時的內容規(guī)范
作者:浙江東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3-10-07 08:13:39
就大分類來說,商標分類就有45類,而每個大類還有小類。注冊商標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務上的,因此,注冊時的類別應該至少是商品或服務所屬類別。一些公司在經營范圍及主營產品以外的類別上注冊商標,一般有兩個目的,一個目的是為以后公司的業(yè)務拓展提前進行商標布局,另一個目的是用作防御,用于阻止別人在其他類別上注冊其商標從而影響其商譽。
選擇商標分類,難倒了不少準備注冊商標或購買商標的人。就大分類來說,商標分類就有45類,而每個大類還有小類。下面就為大家介紹杭州商標注冊時如何選擇分類:
一、商品服務分類選擇的原則簡單地說,已經或計劃標識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范圍屬于什么,就選什么大的分類,因為商標注冊規(guī)定一個商標在一個大類里就是一個申請,所以首先要確定注冊在哪些大的分類上面。在商品服務分類表中包含了所有行業(yè)的商品或服務內容,商品服務分類的原則:
1、制成品原則上按其功能、用途進行分類,也可以根據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進行分類;
2、多功能的組合制成品(如鐘和無線電收音機的組合產品)可以根據產品中各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該產品分在與這些功能或用途相應的不同類別里;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則上按其組成的原材料進行分類;
4、商品構成其他商品某一部分,原則上與其他商品分在一類,但這種同類商品在正常情況下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比如:汽車零配件就與汽車分在一個類別里;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組成的原材料分類時,如果是由幾種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則上按其主要原材料進行分類。
當遇到無法在分類表中找到適合自己產品的分類時就可以遵循上述原則對商品分類進行選擇。
二、大類的選擇原則了解了商品服務分類原則后,就可以根據自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進行選擇了。但有的時候,有些行業(yè)并沒有在分類表中明確列出,而且也無法由一個分類就完全包含進去,這就出現(xiàn)了跨類別的情況,對這樣的行業(yè)要特別注意,如果在類別上選擇不當,可能會造成商標的保護力度不夠,從而無法全面地進行保護。下面就舉幾個比較常見的行業(yè)來說明一下:
1、電子商務行業(yè)概括來講包含4個類別(4個商標注冊),首先就是電子商務平臺的搭建和維護,這個是屬于第42類;其次就是電子商務平臺的展示及廣告功能,這個可以歸在第35類廣告類別里;再有就是電子商務平臺的交流功能,如果可以提供這樣的服務,則需要在第38類通訊電信這部分進行注冊;最后就是物流配送,屬于第39類。一個類別無法把電子商務平臺的功能整體地體現(xiàn)出來。當然除此之外,如果是利用這個平臺銷售自己的產品,首先還要選擇相對應的產品來進行注冊。
2、家電行業(yè)基于上述的分類原則,家電行業(yè)在選擇分類的時候就需要根據具體的家電產品來看了,在分類中沒有一個叫作家電產品的分類,只能根據具體產品的功能、用途等來選擇分類。
3、食品行業(yè)這也是一個比較大的行業(yè),根據不同的食品種類,基本上在第29~33類里面進行選擇即可。
三、商品服務項目的選擇原則一個商標在一個大類里算一個申請,每個大類可以選擇10個商品服務項目,如超出10個,則需要額外增加費用。筆者建議把握好以下項目選擇的技巧:
1、先選擇范圍比較大的商品;
2、根據主要經營商品對范圍小的商品項目進行選擇,以求用最小成本達到最大的保護效果;
3、如果小的商品項目中沒有確切的商品描述,則可以選擇與所經營商品功能相近的商品項目,或者將所經營商品的主要組成部分進行選擇,以達到對商標的保護;
4、對于非主營商品,只是為了類別整體保護的商標來說,在選擇商品時,只要看好類似群,在大類里的每個類似群里隨意選擇一項商品,就可以比較好地對商標進行全面的保護,以達到在所有行業(yè)都不被他人使用的效果。
總的來說,商品分類表是為了方便商標注冊程序,為了方便商標局的審查員對商標注冊進行審查,并非是法院認定商品是否構成類似的標準。請大家一定要選對屬于自己商標注冊時的商標分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聲音也可以注冊商標嗎?隨著知識產權的一步步進化,商標化的東西已不僅存于圖形、顏色、文字當中。人們還可以將聲音用作杭州商標注冊。那么,聲音也可以注冊商標嗎?商標注冊公司為您介紹日前,國內首個以聲音產權為交易內容的電子商務平臺“聲交所”在安徽正式運行。無論企業(yè)還是個人,都可以通過這個平臺,對包括原創(chuàng)音樂、數字鈴聲、影視配樂在內的各類音樂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早在2011年9月,關于聲音作為商標的一種,應被納入《商標法》立法的提議就已經寫入了《商標法》的修正草案中,所以其初衷可以理解為搶注聲音商標,搭建網絡交易憑條。
說到這里,認為,發(fā)展聲音商標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因為越來越多的人的獨特聲音正在被商標侵權當中。但是又感覺出有些弊端,畢竟聲音這種東西是與生俱來的,難免有一樣的,但是品牌名字可以換,聲音天生不太好解決。所以應該更完善一些商標注冊或是商標共存的條款才可以更好的約束聲音商標。聲音也可以注冊商標嗎?以上就是介紹,聲音也是可以申請注冊商標的,但目前關于聲音這塊的商標法還不是很完善,聲音商標注冊率也遠遠沒有文字商標或圖形商標那么多,注冊一個商標保護一個品牌,不管是什么形式的商標如果你有需求都要盡早注冊,商標注冊代理公司,就選。
一些教育工作者在多年的教育實踐中掌握了很好的教學內容以及教育學生的授課方法,想通過專利來保護他們的勞動成果,其實這種想法是行不通的,因為你的教學內容以及教學方法是公開出現(xiàn)的,國家建立專利制度的目的,也是為了保護法定范圍內的智力活動成果。
智力活動成果中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且符合專利法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可以依法取得專利權,且受專利法及相關規(guī)定的保護。但是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guī)定,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不屬于專利保護的范圍,不授予專利權。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一款和第二款
(1)發(fā)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發(fā)出的發(fā)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fā)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2)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那么針對實施細則51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問題1:在提交新申請后,主動修改的時機?
問題2:是否允許增加權利要求或者修改權利要求?
問題3:如果允許增加權利要求或者修改權利要求的話,那么對修改的權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針對問題1:在提交新申請后,主動修改的時機?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的規(guī)定可知:
①針對發(fā)明專利申請,主動修改的時機有兩個:
發(fā)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
在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發(fā)出的發(fā)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
其中,a種情況比較特殊,因為我們提交新申請的時候,為加快審查進度,一般會在請求書中要求實質審查請求,這樣會導致在后續(xù)審查過程中不會單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這里,我們討論的a中情況指的是,在提交新申請的時候,未提出實質審查的情況(有一些企業(yè)在提交新申請的時候可能不會要求實質審查,而在后期的市場調研過程中,再確定是否需要提出實審以及何時提出實審),則申請人可在自申請日起三年內,隨時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提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提交主動修改文件即可。
②針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
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針對問題2:是否允許增加權利要求或者修改權利要求?
根據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中記載的“不論申請人對申請文件的修改屬于主動修改還是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也就是必須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
而審查指南和專利法中沒有明確指出不能增加權利要求或者修改權利要求的規(guī)定。因此,毫無疑義,增加權利要求或者修改權利要求在主動修改中是完全允許的。
針對問題3:如果允許增加權利要求或者修改權利要求的話,那么對修改的權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因為在專利法和審查指南中沒有對主動修改進行明確的說明,以下僅是個人的一些觀點,如果有不對的地方,歡迎大家指正。
根據專利法33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A、專利法33條只是限制修改超范圍,但是并沒有限制權利要求的重新劃分。
這樣就有一個好處是,發(fā)明人可以提前占上申請日和申請?zhí)?,在后期主動修改的時候只要不超范圍就可重新劃分保護權利要求,確定新的保護范圍。
此處注意兩點:第一,與優(yōu)先權區(qū)分;第二,即使重新劃分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也必須在原說明書中有記載。
B、可以增加權利要求的數量,例如,在中國專利中規(guī)定,權利要求超10條的,每超一條增加150元的官費,這時候我們可以將幾條權利要求的內容以并列的形式寫到一條權利要求中,在后期的主動修改時,可以將其拆開。在主動修改期間增加權利要求一般不收費用。
因此,在主動修改期限內,對申請做主動修改,可以增加權利要求或改變保護范圍,只要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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